{"billNo":"202110070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899/11424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899/11424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0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3,36-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50000"}],"議案名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楊瓊瓔","顏寬恒","黃健豪","廖偉翔","徐巧芯","葉元之"],"連署人":["黃仁","羅智強","洪孟楷","呂玉玲","葛如鈞","賴士葆","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傅崐萁","鄭正鈐","魯明哲","謝龍介","陳超明","盧縣一","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5-04-11","meet_id":"院會-11-2-4","laws":["07230"],"mtime":"2025-04-11T18:13: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03","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黃健豪、廖偉翔、徐巧芯、葉元之等21人，有鑑於「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短期債務及適足資產，應透過該等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並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確保基金財務之自償性；另考量該基金經管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等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30","law_name":"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n\n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7230:07230:2022-05-27-制定:10","說明":"鑑於「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經管土地有部分經劃設為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倘該等土地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持有，因非屬政府機關為土地管理機關之情形，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本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獲得補償。惟該等土地因配合政策移撥至交通部設立之「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改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原可辦理容積移轉之部分，即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不適用於土地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之限制，考量該等土地尚須透過活化產生收益，以償還上開基金承接原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其所屬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爰增訂第三項，允許管理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修正":"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n\n前項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其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第一項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不受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之限制。\n第一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處分、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230:07230:2022-05-27-制定:23","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