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林沛祥","洪孟楷"],"連署人":["陳超明","羅明才","黃健豪","鄭正鈐","黃仁","廖先翔","楊瓊瓔","張嘉郡","盧縣一","牛煦庭","許宇甄","邱鎮軍","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7326"],"mtime":"2024-11-21T15:17: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16","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林沛祥、洪孟楷等16人，有鑒於我國產業長期仰賴外籍移工之勞動力，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3年，台灣的外籍移工人數持續增加，已達到超過75萬人。外籍移工提供的勞動力，已經成為台灣各式各樣產業中的重要力量，其帶來的原生文化與生活方式，也逐漸成為台灣引以為傲的多元文化中的一環。然而，現階段因勞工管理制度不完善，對移工的權利保護也未臻周全，導致失聯移工、黑戶寶寶問題不斷，形成社會隱憂。聯合國《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於1990年12月18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3年7月1日生效。公約的核心目標是確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其工作國家中享有基本人權。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權、社會權、教育權、健康權及家庭團聚權，並由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明白列為聯合國九大核心公約之一，然至今仍未透過施行法將其內國法化，行動實在過於緩慢，為展現我國落實人權保障，實踐國際社會責任，並與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接軌之努力，爰擬具「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26","law_name":"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此公約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闡明《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旨在確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屬享有基本人權，並對抗各種形式的剝削、虐待和歧視。公約涵蓋了包括合法和非法移徙工人在內的各類群體，內容涉及工作、安全、報酬、社會保障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權利，強調國家應確保移工不因其移徙狀態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並呼籲成員國為保護這些權利制定相應的法律和政策。","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一九九○年《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縮寫為ICMW）（以下簡稱公約），以保障移徙工人及其家屬享有基本人權，並對抗各種形式的剝削、虐待和歧視，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公約所揭示之保障及促進種族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增訂":"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說明":"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移徙工人委員會對公約之相關解釋，包括附錄、增補及決議等，以確保公約之落實。","增訂":"第三條　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移徙工人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說明":"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除消極地避免權利方面歧視外，積極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權，涵括公約所明文規定之自由遷徙權（公約第八條）、生命權（公約第九條）、不應受到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公約第十條）、免遭強迫奴役（公約第十一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公約第十二條）等。","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權利方面歧視，並積極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權。"},{"說明":"一、公約雖對人權保障各面向有周延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並由各該政府機關列入考核，以落實移徙工人權利保障之推動，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明定第一項。\n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連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n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說明":"一、公約第七十三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聯合國移徙工人委員會審議，說明其為了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所採取之各項措施，且締約國應於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五年定期提出報告。\n二、依照公約上揭報告之機制，建立政府報告制度，未來政府所制（訂）定之法令及推動之行政措施，應定期評估、檢討，必要時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至於報告之撰擬及相關事項，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報告制度。"},{"說明":"執行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應具有優先性，並依國家財政狀況，逐步實施。","增訂":"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種族平等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至於爾後新訂或作成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更應注意符合公約內容及精神，避免發生牴觸矛盾，自不待言。","增訂":"第八條　各級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