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4/LCEWA01_1102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4/LCEWA01_1102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會期":"11-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1","2024-10-15"],"會議代碼":"院會-11-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顏寬恒","廖偉翔"],"連署人":["洪孟楷","羅智強","黃仁","盧縣一","賴士葆","傅崐萁","呂玉玲","謝龍介","鄭正鈐","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邱鎮軍","黃健豪","魯明哲","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1","last_time":"2024-10-15","meet_id":"院會-11-2-4","laws":["01754"],"mtime":"2024-11-21T15:22: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20","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全球各國投入教育經費持續提升，2019年OECD主要國家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以澳洲6.1%、英國6%、美國6%較高，我國近年教育經費占GDP比率介於4.6%至5.0%間，顯示我國投入教育的經費仍有提升空間。為完善教育制度、提升教育品質，為國家培育更多優秀人才，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9年OECD主要國家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以澳洲6.1%、英國6%、美國6%，均超過6%較高，鄰近之南韓、日本分別為5.3%、4.0%，義大利3.8%較低，OECD 國家平均為4.9%；我國2016年至2020年教育經費占GDP比率介於 4.6%至5.0%間。\n二、為因應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提升，以及實施十二年國教每年編列三百億餘元支應，加上因應108課綱實施，授課節數調增必然增加教師人力等教育重大問題，國家應提高教育經費投入。\n三、爰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以利提升我國教育品質。","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民國105年1月修正將教育經費下限從22.5%提高至23%，每年約增加130億左右教育經費，檢視107年與108年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額編列分別較前一年增加各約180億元左右，已超過法定比例，為確保我國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符合法律規定，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24%。","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