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黃捷"],"連署人":["吳琪銘","王美惠","許智傑","陳培瑜","何欣純","賴惠員","吳秉叡","李柏毅","楊曜","蔡易餘","蔡其昌","林岱樺","邱議瑩","陳秀寳","陳俊宇","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117"],"mtime":"2024-11-21T15:17: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31","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黃捷等18人，有鑒於國家公園法已長達14年未修正，其所規範之行為樣態及罰則皆已不合時宜，現行最高裁罰金額僅為新臺幣一千元，難以對違規行為產生嚇阻效果，為保護國家公園資源，更新處罰樣態並提高罰則，以防堵國家公園遭到破壞，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數，110年計有1,958件，111年計有1,332件，112年計有1,004件，雖有呈現下降之趨勢，但每年仍有千件，對於國家公園之生態及資源仍會產生破壞，應當提高罰鍰以杜絕違法案件一再發生。\n二、現行對於破壞國家公園資源之行為樣態規範已不合時宜，配合相關法規修正文字，並與時俱進經營管理所需規範，增設或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行為；且綜觀本法最高裁罰僅為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金，用以保護國家公園內人文景觀、生態環境顯有不足，透過罰則增設或提高，得視情節輕重提高量刑，並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以完善國家公園法得規範管理之手段，進而嚇阻部分民眾破壞國家公園情形，以維國家公園之國土環境生態及國際形象。","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一、款次變更。\n\n二、為使國家公園內環境及生態得以受到完整保護，調整及增設本條各項禁止行為之樣態，以確保保護措施得以與時俱進。\n\n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獵捕」進行定義，爰修正文字。且避免將動物放歸或棄置於國家公園內進而影響生態環境，爰禁止放生或棄養動物。\n\n四、為完整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資源，爰將「採折花木」修正為「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n\n五、爆竹煙火施放之噪音、煙塵及殘骸對於生態環境都可能造成危害，同時施放的火花亦有可能造成火災，爰禁止於國家公園內施放爆竹煙火。","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或棄養動物。\n三、污染水質、空氣或土壤。\n\n四、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n\n五、破壞、汙損、加刻文字或圖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n\n六、棄置一般廢棄物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施放爆竹煙火。\n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酌調本條文字。有鑑於現行破壞國家公園之行為罰則過輕，難以對違規行為產生嚇阻效果，且焚燬草木、引火整地或施放爆竹煙火之行為容易使災害擴大，故提高罰則且增設自由刑，並得斟酌情節提高量刑。","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酌調本條文字。現行罰則過輕，嚇阻作用有限，為保障國家公園內環境生態，遂提高本條財產刑及自由刑之罰則，以符現代經營管理國家公園所需。","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酌調本條文字。罰則應符合其行為樣態之罪行，且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本條規範現行最高罰則僅為一千元之罰緩，顯難以嚇阻民眾犯罪，遂提高本條罰則。","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n\n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7","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三項。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n\n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n\n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之，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