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5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60000"}],"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徐富癸","吳琪銘"],"連署人":["王美惠","陳培瑜","何欣純","楊曜","許智傑","賴惠員","李柏毅","蔡易餘","蔡其昌","邱議瑩","陳秀寳","林岱樺","黃捷","陳俊宇","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1-04","meet_id":"院會-11-2-5","laws":["01178"],"mtime":"2024-11-21T15:17: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32","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吳琪銘等17人，為降低火災發生之風險及可能產生的危害，課予企業控管火災風險之責任，並加重火災發生後產生傷亡，管理權人應負之刑事責任，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火災事件分為A1、A2及A3類，其中A1類係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A3則指非屬A1、A2類。根據消防署統計，106年火災發生30,464次，107年為27,922次，至110年則為21,684次，其中A1類115次，占0.5%；A2類941次，占4.3%；A3類20,628次，占95.1%。110年各類火災以建築物火災5,994次最高，占總火災數27.6%；森林田野火災3,193次第2，占14.7%；車輛火災1,378次居第3，占6.4%。顯見近年以建築物火災為大宗，因此對於企業之「危險物品資訊揭露」及「內部空間配置掌握」責任納入本法，刻不容緩。\n二、近年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時有所聞，若未掌握相關資訊對於撲滅火災之難度將大幅提高，場所管理權人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應納為企業責任，透過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n\n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3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序文。倉庫或儲存場所儲存化學品者發生火災之潛在風險較高，於火災搶救時亦須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及指派專人協助救災。\n\n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使工廠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提供火災撲滅時之必要資訊，爰課予管理權人提供資訊義務。\n\n三、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要求場所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火災救治，增訂相關文字以明確文義。","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平時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火災發生時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n\n二、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有即時更新標示板內容以確保資訊正確之義務。\n\n三、增訂本條第二項。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標明危險物品資訊揭露及內部空間配置；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n\n前項危險物品資訊揭露與內部空間配置掌握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工廠廠區與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其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等資訊為火災搶救時之必要訊息，影響第一線救災消防指揮人員搶救策略之判斷及戰術之運作甚鉅，若未落實恐危害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爰提高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額度，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於第一項增訂平時未備置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之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或搶救必要資訊之處罰。\n\n二、新增第三項。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爰增訂違反規定之處罰。","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平時未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或搶救必要資訊，或於火災發生時未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於火災發生時，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該場所營業額一定比例之罰鍰，裁罰金額及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若於發生火災並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5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工廠、倉庫及儲存場所設置風險標示板，強化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實際執行，需有政策宣導期俾利各該場所配合，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