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連署人":["吳琪銘","王美惠","何欣純","楊曜","陳培瑜","賴惠員","許智傑","李柏毅","蔡易餘","蔡其昌","陳俊宇","羅美玲","林岱樺","黃捷","邱議瑩","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724"],"mtime":"2024-11-21T15:1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34","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教育發展目標，減輕分散式資源班對教師產生之教學負擔，確保特教學生獲得適性學習環境及與社會融合之機會，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統計111學年度全國高中以下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學生計有學前階段32班，國小階段2,017班，國中階段911班，高中階段252班，共計3,212班。而近年特教學生有明顯增加趨勢，以新北市統計為例，108學年度計有1萬5,850人，至112學年度已達1萬9,924人，4年增加4,074人，增加近2成6；且其中約有9成特教學生就讀分散式資源班，顯見對於特教學生的教學資源應更加重視。\n二、我國近年推行融合教育，使特教學生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級上課學習，更多中重度障礙的學生在一般班級裡，對老師帶來重大的壓力與挑戰，需要更多的特教教師與助理員協助，因此立法院於112年審查特殊教育法時，通過附帶決議，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特教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較高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並請教育部以5年達成師生比1：8為努力目標，爰提出修法，將特殊教育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以及特教與普通學生比例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辦法之事項。","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23-05-29-全文修正:34","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酌調文字。將特殊教育教師納入學校應提供人力資源之對象，並將身心障礙學生及普通班學生之比例納入主管機關應制定辦法事項，以確保特教學生在學校之生理、安全、歸屬、尊嚴及自我實現等需求受到滿足，於學校內獲得充分支持性服務。","修正":"第三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