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899/114240089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0899/11424008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0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3,36-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030000"}],"議案名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富癸","吳琪銘","賴惠員"],"連署人":["王美惠","陳培瑜","許智傑","李柏毅","何欣純","楊曜","蔡易餘","林岱樺","蔡其昌","陳俊宇","黃捷","邱議瑩","陳秀寳","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5-04-11","meet_id":"院會-11-2-5","laws":["07230"],"mtime":"2025-04-11T18:13: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35","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吳琪銘、賴惠員等17人，為使台鐵公司化後得以經營順暢，使其基金所轄之各項資產得以活化並轉化為資金，鬆綁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並使其得以適用文資法，兼顧文化保存與公司經營，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鐵公司於轉型後面臨迫切資金需求，為確保「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自償性，透過修正本法創設多元資金獲取管道，並對於部分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資產，使其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以兼顧台鐵公司經營與文化保存。","對照表":[{"law_id":"07230","law_name":"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n\n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7230:07230:2022-05-27-制定:1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臺灣鐵路公司於2024年創立，並設立「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管理各項資產，為確保該基金之自償性，授權開發、處分及收益其資產，以多元方式創造現金流入，並定明該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n\n三、新增第三項。鑑於「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部分資產屬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修正本項允許管理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以利台鐵公司活化資產，創設收入來源管道。\n\n四、第二項移為第四項，並酌調文字。原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n\n前項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其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第一項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不受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之限制。\n第一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處分、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230:07230:2022-05-27-制定:2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