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許智傑","李坤城","陳俊宇"],"連署人":["陳培瑜","張雅琳","郭昱晴","范雲","邱志偉","林宜瑾","羅美玲","黃捷","蔡易餘","蔡其昌","林俊憲","徐富癸","王世堅","陳亭妃","林岱樺","沈伯洋","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3616"],"mtime":"2024-11-21T15:18: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51","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許智傑、李坤城、陳俊宇等21人，為減緩少子化危機，完善準父母家庭之生育準備；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改為生產準備假，使新手家庭可彈性運用，共同參與孕產教育，以銜接後續親職生活，建立友善孕產職場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明定雇主於受僱者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應給予陪產檢假或陪產假七日；且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常給付。\n二、惟現行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僅限縮受僱者進行產檢、陪伴產假或分娩時得以使用，使新手家庭難以視需求安排。觀諸世界各國，近年來皆開始提供12小時以上之孕產教育課程，強調準父母一同參加，共同學習孕產相關知識。\n三、根據實證研究顯示，孕產教育課程可減少孕產婦之心理壓力，協助孕產婦降低對生產的不安；亦可提供準父母相關孕產知識，協助準父母銜接後續親職生活，降低準父母之不安，減少準父母面臨新生活之擔憂。\n四、為減緩少子化危機，完善準父母家庭之生育準備；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改為生產準備假，使新手家庭可彈性運用，共同參與孕產教育，以銜接後續親職生活，建立友善孕產職場環境。","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現行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僅限縮受僱者進行產檢、陪伴產假或分娩時得以使用，使新手家庭難以視需求安排。觀諸世界各國，近年來皆開始提供12小時以上之孕產教育課程，強調準父母一同參加，共同學習孕產相關知識。\n\n二、根據實證研究顯示，孕產教育課程可減少孕產婦之心理壓力，協助孕產婦降低對生產的不安；亦可提供準父母相關孕產知識，協助準父母銜接後續親職生活，降低準父母之不安，減少準父母面臨新生活之擔憂。\n\n三、為減緩少子化危機，完善準父母家庭之生育準備；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改為生產準備假，使新手家庭可彈性運用，共同參與孕產教育，以銜接後續親職生活，建立友善孕產職場環境。","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進行妊娠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接受孕產教育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生產準備假七日。\n生產準備假，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