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羅智強","林沛祥","謝龍介"],"連署人":["陳超明","廖先翔","林思銘","牛煦庭","王鴻薇","洪孟楷","楊瓊瓔","翁曉玲","高金素梅","陳玉珍","邱鎮軍","林德福","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754"],"mtime":"2024-11-21T15:18: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53","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羅智強、林沛祥、謝龍介等17人，鑑於近年來我國投入教育成本明顯不足，據統計112年我國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僅為4.26%，而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更低至3.38%，這兩項數據分別創下自1981年與1980年以來的最低紀錄，顯示政府對教育投資的重視程度逐漸下降，為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推動教育變革，並增加國家競爭力，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一、112年我國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僅為4.26%，而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更低至3.38%，這兩項數據分別創下自1981年與1980年以來的最低紀錄，顯示政府對教育投資的重視程度逐漸下降，教育是國家長期發展與競爭力提升的關鍵，而經費不足將直接影響學校資源、師資培訓及教育品質。\n\n二、為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推動教育變革，並增加國家競爭力，爰修正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