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陳亭妃","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瑩","王美惠","徐富癸","張雅琳","吳琪銘","王正旭","陳秀寳","林月琴","郭昱晴","王世堅","許智傑","蘇巧慧","羅美玲","陳俊宇","陳素月","范雲","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2902"],"mtime":"2024-11-21T15:17: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63","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陳亭妃、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為提升我國藝術創作之國際能見度，同時促進各國認識台灣文化，課予政府有關涉外事務單位透過藝術銀行資源，陳列本土藝術家之創作於各駐外館舍、職務宿舍，藉以拓展公眾外交，厚實台灣藝文軟實力，爰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藝術銀行自2013年正式啟動，目前共收有2,922筆收藏。截至今（113）年7月止，已出租共573件。經查，相關作品曾與外交部合作送往美國、澳洲、新加坡、日本、梵蒂岡等國外交館舍展示。惟外交部目前下轄111處駐外館舍，如加上職務宿舍、各部會駐外之僑教中心、文化中心等，尚有許多空間可供藝術銀行收藏品進行展示或策展，爰盼此次修法能課予政府相關單位充分利用既有資源，確實拓展文化公眾外交。\n二、透過藝術銀行推展文化外交之概念起源於加拿大。1972年加拿大國家藝術委員會成立「藝術銀行」（The Canada Council Art Bank），迄今收藏加國當代超過3,000位藝術家之17,000逾件創作，並以租賃方式提供公部門機（關）構擺設。藝術銀行除鼓勵年輕藝術家創作，亦作為成功的外交途徑，向全球推介加國文化。\n三、美國則透過公私協力方式進行文化外交。自1986年起，美國駐外使館藝術與保存基金會（Foundation for Art &  Preservation in Embassies, FAPE）與國務院合作，為全球各地的美國駐外館設提供永久性的美國藝術作品。截至2024年，FAPE已將超過250位傑出美國藝術家之創作安置展示於超過 140多個國家，為美國國務院的文化外交政策貢獻巨大，促進各國民眾透過美國藝術家的創作，達到跨文化理解。","對照表":[{"law_id":"02902","law_name":"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n\n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n\n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n\n前四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n\n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902:02902:2021-04-30-全文修正:19","說明":"一、修正條文將原本僅規範國內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擴大為國內外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n\n二、新增第二項，規範政府駐外辦公房舍或職務宿舍應積極使用藝術銀行資源，確實推動文化公眾外交，進而鼓勵本土藝術家創作。","修正":"第十五條　國內外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n\n駐外辦公房舍、職務宿舍，其主關機關（構）應透過藝術銀行方式，營造美學環境，拓展文化公眾外交，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年需養護費百分之一。\n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n\n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第二項駐外辦公房舍、職務宿舍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n\n前五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n\n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