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86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02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許宇甄","黃健豪","蘇清泉","徐巧芯"],"連署人":["林沛祥","張嘉郡","翁曉玲","王鴻薇","顏寬恒","謝龍介","徐欣瑩","羅廷瑋","洪孟楷","萬美玲","廖偉翔","陳菁徽","鄭正鈐","葉元之","楊瓊瓔","張智倫","廖先翔","陳永康","王育敏","邱鎮軍","吳宗憲","柯志恩","林思銘","林國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5-01-08","meet_id":"院會-11-2-5","laws":["04536"],"mtime":"2025-01-08T18:14: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79","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許宇甄、黃健豪、蘇清泉、徐巧芯等29人，有鑑於近年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犯罪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諸如詐欺、食安、金融、貪瀆及各種新興犯罪，屢有財團或集團掌控相關不法事證，於不法犯行敗露之際，不僅湮滅相關證據，且不擇手段妨害司法偵審作為，如騷擾、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以及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或對前述人等為報復行為，不但打擊司法威信，亦使司法正義無法伸張。自民國106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即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社會多所期待杜絕妨礙司法公正行徑，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2023年民間團體所發布「司法信心年度民意調查」，受訪民眾對於司法改革、法官表現、司法公正性之滿意度均未達四成民調顯示；2024年「台灣司法公正度時事議題調查」所調查，逾半數民眾認為我國司法不公正，也對司法公正判決沒有信心，更有過半民眾對檢察官能做到公正起訴，表示沒有信心。\n二、前述調查均彰顯，面對刑事偵查、審判時，民眾盼能真正落實司法正義與公平，然而在面對阻礙或妨害司法偵查之行為，欠缺足夠、有效的嚇阻措施。除了隱藏人犯、頂替湮滅證據、偽證、誣告等妨害司法行為設有不同程度處罰機制外，缺乏如美國法制中被告不實陳述、藐視法庭、干擾證人及其他妨害司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機制，因此有制訂相關機制之必要。\n三、參酌遊說法第2條關於遊說之定義，司法關說或可約略定義為「關說請託者意圖影響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對於裁判或處分之形成，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或間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所屬人員表達意見之行為」。具有民意基礎、代表特定民意團體者尚應受遊說法之規範，而司法權之行使本應客觀中立，司法人員自無由例外脫免受規範。因現行法令對司法關說行為尚無刑責，即使關說司法案件，若無金錢行賄司法官之行為，就不構成貪汙，亦無法拘限不當行為。\n四、本草案擬訂立「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明訂「以騷擾行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以其它不法行為妨害司法公正罪」及其罪責。","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章新增。\n二、近年刑事偵查、審判民眾均盼實現司法正義與公平，我國卻在面對阻礙或妨害司法偵查上，仍有明顯不足。除了隱藏人犯、頂替、湮滅證據、偽證、誣告等妨害司法行為設有不同程度處罰機制外，尚缺乏如美國之干擾證人及其他妨害司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機制，爰此特定此專章。","增訂":"第三十七章　妨害司法公正罪"},{"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凡以騷擾、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之犯罪行為對付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有密切利害關係者，參考刑法一般加重之立法，規定加重其刑最高可至二分之一，而賄賂該管公務員者，亦同。\n三、對於以詐欺手段妨害司法公正，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所規範「請託關說」妨礙司法公正者，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自己或他人司法案件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對不法關說或不法請託之妨害司法公正行為，一併提出處罰加以禁止。\n四、為打擊報復出庭作證之證人等進行干預合法工作或生計等之經濟報復，參考美國聯邦法定規定，亦應併予處罰，以免產生漏洞。","增訂":"第三百六十四條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前述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之犯罪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之犯罪行為者，亦同。\n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騷擾、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之犯罪行為者，亦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前述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亦同。\n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施以詐術、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