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9-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秀寳","陳亭妃","賴惠員","陳培瑜","林月琴","鍾佳濱","范雲","黃捷","陳素月","黃建賓","蔡易餘","陳冠廷","郭昱晴","許智傑","李坤城","林岱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1-14","meet_id":"院會-11-2-5","laws":["01235"],"mtime":"2024-11-21T15:19: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8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86","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平均與全國國人平均餘命差距將近十歲，且中央補助中低收原住民長者健保費，年齡規定已下修為五十五歲，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為健保費補助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又因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n二、原住民與全國國人平均餘命差距，長久未能有效縮短。而中央補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費之年齡規定，原住民長者2021年7月1日改為55歲。因此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年齡規定，55歲以上原住民應自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n\n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n\n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n\n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3-01-11-修正:1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近十年來，均約落後約8~9歲，無明顯縮短之趨勢。\n\n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n\n四、增加離島居民為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長者，應自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修正":"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n\n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n\n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n\n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