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9-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蔡易餘","陳亭妃","何欣純","邱議瑩","李柏毅","許智傑","李坤城","王美惠","林俊憲","張宏陸","邱志偉","李昆澤","林岱樺","陳培瑜","徐富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1-14","meet_id":"院會-11-2-5","laws":["01235"],"mtime":"2024-11-21T15:20: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9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鑒於高雄市旗津島係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開闢高雄港第二航道所形成之島嶼，雖與台灣本島有海底隧道相連結，但居民對外交通仍以渡輪為主，故可將旗津島定義為「類離島」概念。為保障當地居民權利，政府得補貼對外交通渡輪費用，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旗津島原為近海離島，後因高屏溪攜帶大量泥沙淤積，遂於台灣本島相連，成為一沙洲半島，1967年，因應國家重大建設需要，爰開闢高雄港第二港口，將旗津與台灣相連的沙嘴切割，使得旗津再度成為沙洲離島，目前雖有海底隧道與台灣本島相連結，但當地居民對外交通（上班、上學）仍以渡輪為主，故可將旗津島定義為類離島。（第二條）\n二、旗津地區居民往返高雄市區之上班上課相當依賴交通渡輪，尤其以旗鼓航線為最大宗，故其交通渡輪及乘船費用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應予以補貼。（第十五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0-03-21-制定:2","說明":"一、新增「類離島」定義，即因開闢航道所需而與台灣本島分離之島嶼。\n\n二、適用本條第一項之島嶼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島嶼。\n\n三、適用本條第二項之島嶼為旗津島。","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n\n本條例所稱之類離島；係指配合國家建設需要開闢航道致與台灣本島分離，而以海底隧道與臺灣本島相連屬我國管轄之島嶼。"},{"現行":"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n\n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1-06-03-修正:22","說明":"一、旗津因交通部開闢高雄港第二港口而與台灣本島分離，高雄市輪船公司配合政策提供民眾旗津離島與台灣本島間水運接駁服務，並負擔旗津居民免費乘船成本導致連年虧損。\n\n二、中央政府應給予適當營運虧損補貼，俾利輪船公司永續營運，賡續提供民眾台灣與旗津離島間接駁服務。","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n\n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n\n類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之交通渡輪及乘船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及補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