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0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000/11340020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000/113400200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20,15,19,22,23,2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0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前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該法案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建請改交權責所屬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billNo":"70211006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410000"}],"議案名稱":"「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吳沛憶"],"連署人":["張雅琳","林宜瑾","蘇巧慧","洪申翰","鍾佳濱","郭昱晴","陳培瑜","林楚茵","沈伯洋","何欣純","黃捷","陳秀寳","蔡易餘","王美惠","邱議瑩","林淑芬","范雲","黃秀芳","陳瑩","羅美玲","陳俊宇","張宏陸","林俊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1-21","meet_id":"院會-11-2-5","laws":["07219"],"mtime":"2024-11-22T12:14: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99","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為免使國家不法行為下之被害者及其家屬領取賠償金等權利受損，並免於因權利回復而致其福利身分受影響，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領取之賠償金不得抵銷。（第八條、第十七條之一）\n二、賠償金與受領財產免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計算時之家庭總收入與財產及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7219","law_name":"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law_content_id":"07219:07219:2022-05-17-制定:11","說明":"為完善現行對被害者及家屬領取賠償金權利之保障，爰於本條增列文字，加入賠償金不得抵銷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八條之修正，增列第十七條之一。","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請求本節所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回復名譽或回復財產所有權，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為之；申請期限屆滿而有延長之必要者，得由行政院核定延長二年，延長以二次為限。\n\n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賠償或權利回復之決定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n\n一、第七條第一項賠償之決定書送達後，應於一年內完成給付。\n\n二、第十七條第一項權利回復之決定書送達後：\n\n(一)返還原財產者，返還義務人應於決定書所定期限內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法強制執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所有；有價證券及船舶須辦理登記者，亦同。\n\n(二)以金錢賠償者，應於三年內完成給付，並得分期給付之。給付之順序，以申請日期之先後定之。\n\n申請人未於收到領取通知之日起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理由外，第七條之賠償金及第十七條之金錢賠償歸屬國庫。\n\n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n\n第二項財產之執行、移轉及權利變更登記，免納執行費、登記費及書狀費。","law_content_id":"07219:07219:2022-05-17-制定:29","說明":"一、為免受害人及其家屬，依法領取賠償金、受領財產反使其喪失受社會救助法保障之機會，爰於本條第四項增列文字：使被害者及家屬受領之賠償金及財產得免計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分認定時計算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n\n二、為確保權利回復不受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債權所影響。爰增訂第五項，惟有但書排除當事人自願之狀況。","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回復名譽或回復財產所有權，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為之；申請期限屆滿而有延長之必要者，得由行政院核定延長二年，延長以二次為限。\n\n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賠償或權利回復之決定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n\n一、第七條第一項賠償之決定書送達後，應於一年內完成給付。\n\n二、第十七條第一項權利回復之決定書送達後：\n\n(一)返還原財產者，返還義務人應於決定書所定期限內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法強制執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所有；有價證券及船舶須辦理登記者，亦同。\n\n(二)以金錢賠償者，應於三年內完成給付，並得分期給付之。給付之順序，以申請日期之先後定之。\n\n申請人未於收到領取通知之日起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理由外，第七條之賠償金及第十七條之金錢賠償歸屬國庫。\n\n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n\n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不在此限。\n第二項財產之執行、移轉及權利變更登記，免納執行費、登記費及書狀費。"},{"現行":"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219:07219:2022-05-17-制定:33","說明":"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