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沛憶"],"連署人":["洪申翰","郭昱晴","沈伯洋","何欣純","黃捷","張雅琳","鍾佳濱","陳培瑜","林楚茵","蘇巧慧","林宜瑾","陳秀寳","蔡易餘","王美惠","邱議瑩","林淑芬","范雲","陳瑩","黃秀芳","羅美玲","張宏陸","陳俊宇","林俊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30","meet_id":"院會-11-2-5","laws":["07299"],"mtime":"2024-11-21T15:20: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02","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3人，為維護國家正義、回復社會價值及推動歷史教育，政府對於不義遺址的調查、修復、管理維護及空間活化有其必要。為完善推動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之法制，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99","law_name":"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反省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彰顯其發生地之歷史價值及轉型正義意義，促進多元保存活化，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說明":"一、本條例名詞定義。\n\n二、威權統治時期定義係參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n\n三、明定「不義遺址」之定義。\n\n四、「公有不義遺址」定義，係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n\n五、「遺構」定義，指包括圍牆遺跡、橋墩結構等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所遺留之構造物。","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n\n二、不義遺址：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具有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教育意義者。\n\n三、公有不義遺址：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不義遺址。\n\n四、遺構：指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所遺留之構造物。"},{"說明":"一、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事項，包括建立不義遺址個案資料（例如昔日用途、事件概述、發生地概述等）、不義遺址之審議及公告、保存活化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保存活化事務之監督及輔導，並視不義遺址現況空間之建物或土地權屬，及建物或遺構狀態，訂定符合其保存活化之基本原則及規範。\n\n二、為針對各不義遺址個案有效保存活化，給予行政彈性，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以委任、委託或委辦方式辦理。","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下列事項：\n\n一、建立不義遺址個案資料。\n\n二、不義遺址之審議及公告。\n\n三、保存活化計畫之審議及核定。\n\n四、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事務之監督及輔導。\n\n五、依不義遺址之公私有權屬或有無原建物或遺構，訂定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之基本原則及規範。\n\n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說明":"一、規定主管機關接受提報、調查及建立個案資料辦法，並敘明受調查之土地或建物為私人所有，應尊重該所有人之意願，選擇適當方式為之。\n\n二、規定不義遺址相關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得依職權或接受提報，並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以建立個案資料；受調查之土地或建物為私人所有者，應尊重其意願，以適當方式為之。\n\n不義遺址個案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一、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之時機。\n\n二、規定審議會成員組成資格，且成員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以遵性別平等政策。\n\n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定不義遺址之審議基準、程序、審議會之組成、運作方式等事項。","增訂":"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不義遺址、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保存活化計畫、與協調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必要維護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項，應組成審議會為之。\n\n前項審議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政治案件受難者、具有轉型正義、文化資產相關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機關代表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不義遺址之審議基準、程序、公告內容及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規定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不義遺址，由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公告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倘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n\n二、公有不義遺址由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予以保存活化；私有不義遺址為兼顧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財產權，則以主管機關輔導所有人保存活化為原則。","增訂":"第七條　不義遺址經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公告。\n\n經公告之公有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活化；私有不義遺址以輔導所有人保存活化為原則。"},{"說明":"一、規定公有不義遺址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有擬定保存活化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義務。\n\n二、規定主管機關得予補助。\n\n三、明確擬訂計畫作業期程，以落實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保存活化不義遺址之責任。","增訂":"第八條　公有不義遺址之保存活化，由現況土地、建物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核定後，編列預算執行之。\n\n主管機關得補助前項保存活化計畫之執行。\n\n第一項保存活化計畫之擬訂，應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不義遺址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並應通知主管機關。"},{"說明":"一、規定私有不義遺址之保存活化應予尊重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並應提供專業諮詢，必要時得補助其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及執行。\n\n二、規定保存活化計畫及不義遺址個案資料應予公開。\n\n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不義遺址保存活化計畫，若不義遺址同時具備文化資產身分，保存活化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計畫產生競合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亦同。","增訂":"第九條　私有不義遺址之保存活化，應考量其公益性與必要性，並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在對財產權侵害最小原則下為之。\n\n前項情形，由私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提出保存活化計畫及執行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之。\n\n前條第一項及前項保存活化計畫，應於審議通過後併附於個案資料公開之。\n\n前二項保存活化計畫之獎勵或補助之條件、申請程序、基準、廢止、該計畫之內容、執行方式、公開之內容、方式、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計畫競合時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有效彰顯不義遺址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之意義，規定以多元方式進行不義遺址之保存活化。另，若不義遺址仍保存有侵害人權事件發生時之原建物或遺構者，則應優以適度實體修復或重建保存之。","增訂":"第十條　不義遺址保存活化，得視公告範圍現況空間狀態，以豎立歷史標誌、侵害人權事件解說、數位虛擬重建、定期或依申請開放、辦理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方式為原則；其有原建物或遺構者，應優先評估適度實體修復或重建。"},{"說明":"一、規定主管機關對民間辦理不義遺址相關倡議、推廣方式，得以酌予獎勵或補助。\n\n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補助辦法。","增訂":"第十一條　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之研究、標示、紀念、教育推廣等事項，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或補助。\n\n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基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適用本條例規定辦理保存活化。","增訂":"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保存活化。"},{"說明":"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規定主管機關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結報告之潛在不義遺址建立個案資料，並優先辦理審議作業。","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應建立不義遺址個案資料，並依本條例之規定優先審議。"},{"說明":"一、規定主管機關對公有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有採取維護、保護措施之必要。\n\n二、規定公有之不義遺址或潛在不義遺址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審議協調必要維護措施。","增訂":"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及前條之潛在不義遺址，其屬公有者，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事項；主管機關認為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其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n\n前項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協調必要維護措施。"},{"說明":"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相關罰則。","增訂":"第十五條　毀損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之全部或一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為利本條例相關事宜之準備，爰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