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293/11321012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153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094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2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37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0200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1-04","meet_id":"院會-11-2-5","laws":["01518"],"mtime":"2025-12-05T15:55: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0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考量過去市場對政府延長租稅優惠態度多採高度預期，為減緩租稅優惠取消之衝擊，乃增訂漸進日落條款，緩步減少當沖降稅幅度，三年期滿回歸正常稅率；另考量證交稅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為符稅捐稽徵作業之公平正義，允宜檢討廢除，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21-12-21-修正:4","說明":"一、為提升台股動能，行政院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於一百零六起實施當沖降稅，將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調降至1.5‰。惟當沖交易減稅，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n\n二、然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且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惟該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n\n三、由於當沖降稅優惠將屆，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規定，爰參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容積日落條款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採取漸進落日，逐年緩步減少當沖降稅幅度。\n\n四、配合增訂第二項租稅優落日條款設計，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修正":"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一、施行後第一年：千分之一點五。\n\n二、施行後第二年：千分之二。\n\n三、施行後第三年：千分之二點五。\n適用前二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八條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89-12-28-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依據財政部112年度自行研究報告《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制度存廢之探討》指出，現行稅捐稽徵制度之中，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僅見於證交稅、期貨交易稅及娛樂稅等稅目。\n\n三、考量政府基於租稅政策施行之初，輔以租稅獎勵來促使政策順利推動，有其必要，惟隨著時空背景不同、法令規範修正及科技進步而有檢討取消證交稅代徵獎金制度。","修正":"第八條　（刪除）"},{"現行":"第九條之一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10-12-14-修正:11","說明":"為因應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制度之廢除，爰參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現行五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修訂為五倍以下，避免企業因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促使企業能有合理的經營環境。","修正":"第九條之一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五倍以下罰鍰。"},{"現行":"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n\n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n\n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65-06-08-制定:12","說明":"一、現行第一項列為本條（不分項），並依繳款書通知繳納內容作文字修正。\n\n二、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應回歸該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現行":"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三及第三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23-04-21-修正:21","說明":"一、明定新修正條文當沖降稅延長及繳款書送達方式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n\n二、另為因應取消代徵獎金變革作業時程及降低影響，爰授權行政院訂定取消獎金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三及第三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