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翁曉玲","麥玉珍","林思銘","張智倫","羅智強","許宇甄","謝龍介","黃建賓","牛煦庭","丁學忠","林倩綺","黃仁","羅廷瑋","顏寬恒","張嘉郡","陳永康","馬文君","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212"],"mtime":"2024-11-21T15:20: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14","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鑒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於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協助族人籌集資金等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每年衡酌基金使用狀況，適度編列經費擴充基金資本。惟政府不當以基金支出禁伐補償金等非基金運作目的之項目，又因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的額度又過低，導致入不敷出，現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賸餘額度僅10億元，一百一十四年預估累積短絀高達67億元，嚴重影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作。是以，為解決上開窘境，參酌《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範基金應具一定之規模並明文規範基金之來源，以確保基金能夠順利運作，進而達到扶植原住民族經濟的目的，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18-05-29-修正:19","說明":"一、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於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協助族人籌集資金等為主要目的，主管機關每年都會衡酌基金使用狀況，適度編列經費擴充基金資本，合先敘明。\n\n二、再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性質為「作業基金」，支出必須可收回，如現有之原住民貸款跟信用保證業務，故用於支付禁伐補償金顯然不當。\n\n三、又查，因上開不當支出的狀況不斷發生，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的額度又過低，入不敷出，現基金賸餘額度僅10億元，預估累積短絀高達67億元，嚴重影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主要業務之運作。\n\n四、綜上所述，為確保基金能夠順利運作，參酌《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範基金應具一定之規模，並明列目前基金之來源，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n\n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分二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n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n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n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n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n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n八、受贈收入。\n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十、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n十一、其他有關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