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捷","林月琴"],"連署人":["洪申翰","郭昱晴","林楚茵","李坤城","王美惠","李柏毅","沈伯洋","沈發惠","張雅琳","蘇巧慧","王正旭","蔡易餘","吳沛憶","陳秀寳","羅美玲","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3616"],"mtime":"2024-11-21T15:21: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30","案由":"本院委員黃捷、林月琴等18人，為營造友善親職之職場環境，將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擴大適用範圍，納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另基於婚育脫鉤趨勢，將配偶修訂為家屬，開放與懷孕者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對象申請生產準備假，以擴大保障範圍、建構我國友善孕產之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將本條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放寬適用範圍，加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以鼓勵懷孕者及其家屬取得正確孕產新知、創造良好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n二、因放寬生產準備假適用範圍，未免壓縮原有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之天數，故將原定假期天數由七日延長至九日。\n三、有鑑於婚育脫鉤之社會趨勢，爰將本條第五項之配偶修訂為家屬，以擴大適用範圍。此處所稱家屬參酌民法第一一二三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包含在本法所指稱之家屬範圍內者，如：同住之家人、未婚伴侶及同居人等。","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將本條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放寬適用範圍，加入「接受孕產教育」作為可請假事由，以鼓勵懷孕者及其家屬取得正確孕產新知、創造良好孕產經驗，銜接親職生活。\n\n二、因放寬生產準備假適用範圍，未免壓縮原有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之天數，故將原定假期天數由七日延長至九日。\n\n三、有鑑於婚育脫鉤之社會趨勢，爰將本條第五項之配偶修訂為家屬，以擴大適用範圍。此處所稱家屬，參酌民法第一一二三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據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認定標準，構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故包含在本法所指稱之家屬範圍內者，如：同住之家人、未婚伴侶及同居人等。","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進行妊娠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n\n妊娠者於接受產檢、孕產教育或分娩時，得指定家屬一人陪伴。被指定之受雇者，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