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2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2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正旭","莊瑞雄","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冠廷","賴惠員"],"連署人":["蔡易餘","李柏毅","吳沛憶","李坤城","黃秀芳","洪申翰","范雲","王美惠","林宜瑾","邱議瑩","王世堅","郭國文","沈伯洋","陳培瑜","沈發惠","陳秀寳","林月琴","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18","last_time":"2024-10-22","meet_id":"院會-11-2-5","laws":["01189"],"mtime":"2024-11-21T15:20: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44","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莊瑞雄、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冠廷、賴惠員等24人，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健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明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n二、前述部分負擔定率費用，因所定比率過高，致使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二十餘年以來從未真正落實定率制，皆以主管機關依第三項公告之定額制收取。惟現行定額制部分負擔之收取，基層診所與醫學中心之費用差異不大，醫學中心的部分負擔費用僅數百元，造成民眾連輕微疾病都逕自前往大醫院就醫，致使長期以來分級醫療無法落實。\n三、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部分負擔定率，期能確實依法實施部分負擔定率制。","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n\n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n\n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n\n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48","說明":"一、現行第一項所定部分負擔定率過高，致使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二十餘年以來從未真正落實定率制，皆以主管機關依第三項公告之定額制收取。惟現行定額制部分負擔之收取，基層診所與醫學中心之費用差異不大，醫學中心的部分負擔費用僅數百元，造成民眾連輕微疾病都逕自前往大醫院就醫，致使長期以來分級醫療無法落實。\n\n二、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部分負擔定率，期能確實依法實施部分負擔定率制。","修正":"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五。\n\n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n\n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n\n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