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78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63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1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1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094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3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8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91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1038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7040000"}],"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萬美玲","林沛祥","羅智強","黃健豪","廖先翔","麥玉珍","鄭天財Sra Kacaw","張嘉郡","許宇甄","葉元之","丁學忠","張智倫","羅廷瑋","黃建賓","牛煦庭","魯明哲","洪孟楷","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5-01-07","meet_id":"院會-11-2-6","laws":["01167"],"mtime":"2025-03-24T15:16: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78","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有鑑於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等工作性質特殊，且因公殉職、死亡、傷殘人數於各類公務員中占比最高，尤以兩岸緊張對峙致使軍事威脅等風險提高之際，實屬高危勞性質職務。然綜觀現行法令，前述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竟與國軍落差甚鉅，顯對前揭保障不足，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等任務性質繁重，且因公殉職死亡及傷殘人數，於各類公務人員中占比最高；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自警政署移出業務後，其任務仍具一定危險性。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近年公共及工安意外增量，其任務亦相應加重。爰此，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任務繁重，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n二、增列第四款，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及其上限，應比照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之規定辦理。\n三、增列第五款，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待遇之計算標準，應比照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四、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鑑於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等任務性質繁重，且因公殉職死亡及傷殘人數，於各類公務人員中占比最高；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自警政署移出業務後，其任務仍具一定危險性。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近年公共及工安意外增量，其任務亦相應加重。爰此，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任務繁重，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n\n二、增列第四款，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及其上限，應比照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之規定辦理。\n\n三、增列第五款，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待遇之計算標準，應比照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n四、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四、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n五、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