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游顥","林沛祥","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連署人":["楊瓊瓔","翁曉玲","洪孟楷","高金素梅","王鴻薇","謝龍介","陳永康","萬美玲","張嘉郡","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3631"],"mtime":"2024-11-06T21:16: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8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84","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游顥、林沛祥、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等16人，鑑於我國一年有13萬人為照顧親屬而離職，為免「照顧離職」致使人力資源流失，影響我國就業人力，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請假照顧家人之勞工提供「照顧津貼」，以減少非勞動力人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我國受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影響嚴重，就業人口持續流失。然而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目前一年有13萬人為照顧家人而離職，照顧問題日益嚴重，為免珍貴之人力資源因照顧而離職，基於穩定就業前提，增列「照顧津貼」，對有家庭照顧需求的勞工，提供每月最多一萬元的家事服務替代人力的津貼補助，最長24個月。\n新增條文說明：\n一、修正第十條，新增「照顧津貼」項目，鼓勵照顧不離職。\n二、修正第十一條，新增「照顧津貼」請領資格與要件。\n三、增訂第十九條之三，規範「照顧津貼」之適用對象、範圍與限制。\n四、修正第三十二條，規範申請照顧津貼之證明文件，與辦理程序。","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新增「照顧津貼」，鼓勵勞工照顧家屬不離職。","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六、照顧津貼。\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增訂第五款，規範「照顧津貼」請領資格與要件。","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因照顧直系尊親屬或同住家人，而有申請長期家庭照顧假需求仍持續到班者，可檢具證明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新增條文，規範「照顧津貼」之適用對象、範圍與限制。","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之直系尊親屬或同居家人，因住院、失智、身心障礙、傷殘復健、療養須長期照顧者，為免因之離職，得檢具證明，按月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每月最高一萬元，最長二十四個月。\n\n前項津貼，照顧之直系尊親屬，如有子女二人以上，以發給一人為限。同住家人則以配偶、子女為限，含養父母及收養子女。\n\n被保險人之照顧對象，如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補助，以申請一項為限。"},{"現行":"第三十二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37","說明":"新增第二項，規範申請照顧津貼之證明文件，與辦理程序。","修正":"第三十二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n申請照顧津貼者應檢具戶籍謄本、被照顧者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或住院、外科手術證明，及在職證明等資料，親自向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