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1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連署人":["徐欣瑩","楊瓊瓔","魯明哲","鄭正鈐","陳超明","許宇甄","柯志恩","王育敏","洪孟楷","賴士葆","李彥秀","張智倫","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3717"],"mtime":"2024-11-06T21:16: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9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17人，為環境部成立，並因應氣候變遷，保障原住民維護山林及增加森林碳匯之貢獻，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12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機關名稱。\n二、因應氣候劇烈變遷，應保障原住民維護山林，增加森林碳匯之貢獻，爰提案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碳費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維護山林之用途，以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配合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n\n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32","說明":"一、增訂第五項。\n\n二、為保障原住民維護山林及造林，增加森林碳匯之貢獻，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碳費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供原住民族維護山林之用途。","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n\n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n\n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n\n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碳費收入，政府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維護山林之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