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邱鎮軍","謝龍介"],"連署人":["廖先翔","張嘉郡","林思銘","陳超明","林倩綺","牛煦庭","林國成","馬文君","徐欣瑩","高金素梅","陳玉珍","陳永康","羅廷瑋","王育敏","楊瓊瓔","洪孟楷","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741"],"mtime":"2024-11-06T21:16: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01","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邱鎮軍、謝龍介等20人，鑑於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發布調查指出，36.4%的小六學童曾遭受霸凌，46.1%的學童有霸凌經驗，值得注意的是，有2成兒童既是霸凌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霸凌行為可能來自過去受到歧視或被霸凌的經驗。而歐美先進國家採用創傷知情和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此類策略被證實能有效促使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改正，多數國家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尤其是在學校和青少年犯罪預防領域，透過修復會議讓學生在相互理解和對話的基礎上解決衝突並共同尋找解決方案，其目的在於矯正人格、療癒傷害及修復關係，而非僅僅應報懲罰。也因此，民國106年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決議事項之一，亦建議教育部應推動校園修復式正義之應用。為落實前揭國是會議之決議，因應霸凌行為之普遍性與嚴重性，爰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創傷知情和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之規定，從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本條第五項文字修訂。\n\n二、鑑於我國學童曾遭受霸凌之問題嚴重，值得注意者，霸凌霸凌行為可能來自過去受到歧視或被霸凌的經驗。而歐美先進國家採用創傷知情和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此類策略被證實能有效促使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改正，多數國家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尤其是在學校和青少年犯罪預防領域，透過修復會議讓學生在相互理解和對話的基礎上解決衝突並共同尋找解決方案，其目的在於矯正人格、療癒傷害及修復關係，而非僅應報懲罰。\n\n三、另修復式正義因具有促進學生在人際關係上的相互理解與尊重，學校可藉其培育學生人文素養，因而民國106年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決議事項之一，除建議將修復式正義明文化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法外，亦建議教育部應推動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如下：(1)於校園全面且持續地推動，視為學生公民與法治教育的一環，支援第一線教師實際操作，給予專業諮詢與具體協助。(2)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單位，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推動計畫與執行目標，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每年執行與檢討，並製作年度工作成果報告。(3)……。(4)提供第一線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分層分級訓練，每年至少以培訓全國教師人數5%為目標，同時納入相關獎勵與考核標準。輔以持續性個案研討、督導制度與全國性研討會，使第一線人員能繼續成長。(5)各師範或教育大學於師資培育階段將修復式正義列入正式課程，實習階段並安排實務觀摩。(6)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持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修復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n\n四、民國108年起，國內已陸續將修復式正義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完成立法。有關「推動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之建議，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爰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創傷知情和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之規定，從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因應霸凌行為之普遍性與嚴重性，同時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之決議。","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應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