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謝龍介","羅廷瑋"],"連署人":["林德福","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楊瓊瓔","涂權吉","陳玉珍","高金素梅","翁曉玲","萬美玲","林思銘","邱若華","傅崐萁","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754"],"mtime":"2024-11-06T21:16: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06","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謝龍介、羅廷瑋等18人，鑑於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我國教育經費卻增幅有限，111年度「整體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亦僅有4.33%，是民國70年以來的最低點；同年度「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亦是民國69年以來最低，僅有3.4%，教育經費GDP占比跌破40年來新低。為維持我國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持續提升整體教育品質，提高教育預算投入比例之法源依據，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1年度「整體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亦僅有4.33%，是民國70年以來的最低點；同年度「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亦是民國69年以來最低，僅有3.4%，教育經費GDP占比跌破40年來新低。\n二、為維持我國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持續提升整體教育品質，提高教育預算投入比例之法源依據，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一、111年度「整體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亦僅有4.33%，是民國70年以來的最低點；同年度「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的比率，亦是民國69年以來最低，僅有3.4%，教育經費GDP占比跌破40年來新低。\n\n二、為維持我國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持續提升整體教育品質，提高教育預算投入比例之法源依據，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原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