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沛憶","林月琴"],"連署人":["張雅琳","林宜瑾","林楚茵","蘇巧慧","洪申翰","鍾佳濱","郭昱晴","陳培瑜","沈伯洋","何欣純","黃捷","陳秀寳","蔡易餘","王美惠","邱議瑩","范雲","陳瑩","林淑芬","黃秀芳","羅美玲","張宏陸","陳俊宇","林俊憲","陳亭妃","蔡其昌","王世堅","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4105"],"mtime":"2024-11-06T21:16: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09","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林月琴等29人，為回應我國青年世代之訴求與期盼，擴大青年政治參與，期公民權行使年齡能下修至十八歲，以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惟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但部分公民權利卻未能行使，責任與權利有失平衡之虞。故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將行使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爰提案增訂本條。","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但部分公民權利卻未能行使，責任與權利有失平衡之虞。為完善十八歲公民之權利及義務，爰將公民權年齡門檻明文下修至十八歲，以保障十八歲以上至未滿二十歲之青年公民參政權利。\n\n三、《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之規定，停止適用。","增訂":"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