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邱鎮軍","謝龍介"],"連署人":["林倩綺","洪孟楷","羅智強","柯志恩","張嘉郡","王鴻薇","徐欣瑩","翁曉玲","馬文君","高金素梅","陳永康","陳玉珍","廖先翔","羅廷瑋","顏寬恒","王育敏","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126"],"mtime":"2024-11-06T21:16: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11","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邱鎮軍、謝龍介等20人，鑒於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其占比亦逐年提高，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我國將於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將達20%；更於207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高達43.6%，相當於每1.1位勞動人口須扶養一位老年人口，將大幅提升人民之扶養壓力，為增加長照量能並讓閒置之公共設施發揮最大效益，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公共設施處於閒置或低度使用時，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其占比亦逐年提高，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我國將於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將提高至20%，於207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上升至43.6%，相當於每1.1位工作年齡人口，須扶養一名老年人口，將大幅提升人民之扶養壓力。\n二、此外，因我國老年人口增加，長照、老人住宿型等機構需求大增，然我國當前相關機構數量有限，以致時常發生子女欲送家中長輩至相關機構，卻須抽號排隊，等該機構有空閒床位始能入住，其等待期間長短不一，短則一至三個月，長則一年或更久，更甚者，直至家中長輩已亡故仍未排到，顯見我國當前之老人福利機構仍有不足，確有必要增加相關機構數量。\n三、綜上所述，為增加長照量能並讓閒置之公共設施得到最大利用，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公共設施處於閒置或低度使用時，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鑒於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其占比亦逐年提高，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我國將於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將提高至20%，於2070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上升至43.6%，相當於每1.1位工作年齡人口，須扶養一名老年人口，將大幅提升人民之扶養壓力。且因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長照、老人等住宿型機構需求大增，然我國當前相關機構數量有限，以致時常發生子女欲送家中長輩至相關機構進行照護，卻須抽號排隊，等機構有空閒床位始能入住，其等待期間長短不一，短則一至三月，長則一年或更久，更甚者，直至家中長輩已亡故仍未排到，顯見我國當前之老人福利機構仍有所不足，確有必要增加相關機構數量。爰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經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其相關辦法由行政院訂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