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謝龍介"],"連署人":["牛煦庭","林思銘","林倩綺","邱鎮軍","柯志恩","洪孟楷","徐欣瑩","翁曉玲","馬文君","張嘉郡","陳永康","陳玉珍","廖先翔","顏寬恒","羅廷瑋","羅智強","王育敏","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128"],"mtime":"2024-11-06T21:16: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13","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謝龍介等20人，鑒於近年來受新冠疫情與烏俄戰爭影響，我國出現通貨膨脹之情形，以致實質薪資縮減，購買力下降，而現行「社會救助法」自104年起便未曾修正，許多條文規定已不符當前社會現況，確有修正之必要，為能更加妥善照顧社會中有需要幫助之家庭，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下調至百分之三，並將生活扶助金每四年調整一次之現行規定，更改為每兩年調整一次，期待藉此修正使規定更符合社會實際狀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年來，受新冠疫情與烏俄戰爭影響，我國出現通貨膨脹之情形，以致實質薪資縮減，購買力下降，貧富差距更進一步拉大，導致中低收入戶等需要幫助之家庭生活更加拮据。\n二、此外，現行「社會救助法」第四條雖有訂定可申請低收入戶之標準，然該標準所訂之最低生活費，自99年迄今已有13年未做調整；另「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低收入戶可申請生活扶助金，然其規定該生活扶助金每四年調整一次，其調整周期過長，易與當前社會狀況脫節，無法妥善照顧有需要之家庭，實有修改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為能更加妥善照顧中低收入戶等有需要幫助之家庭，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下修至百分之三，並將生活扶助每四年調整一次，下修為每兩年調整一次，期待藉此修正，使規定更符合社會實際狀況。","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n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n\n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n\n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5","說明":"鑒於近年來，受新冠疫情與烏俄戰爭影響，我國出現通貨膨脹之情形，以致人民實質薪資縮減，購買力下降，且現行本條文所定之最低生活費變動百分比，已有13年未修正，為使該規定更能符合社會實際狀況，爰修正第二項，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調整之，改為達百分之「三」以上調整之。","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n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三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n\n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n\n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18","說明":"鑒於近年來，受新冠肺炎疫情與烏俄戰爭影響，我國出現通貨膨脹之情形，以致實質薪資縮減，購買力下降，亦導致中低收入戶等有困難之家庭，生活更加拮据，雖本法定有生活扶助金之救濟機制，得發放給予有困難之家庭，然本條文自104年起，即規定該生活扶助金每四年調整一次，其調整扶助金之時間過長，易與當前社會實際狀況脫節，無法妥善照顧有須要之家庭，實有修改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文第三項，將每「四」年調整一次，改為每「二」年調整一次","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