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連署人":["許智傑","羅美玲","郭國文","楊曜","邱議瑩","范雲","張雅琳","陳培瑜","王正旭","沈發惠","陳俊宇","蔡易餘","鍾佳濱","陳冠廷","李昆澤","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8125"],"mtime":"2024-11-06T21:16: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15","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等20人，鑒於本法第十條之一條文於2023年5月增訂三讀時，並未納入對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藝文表演免費票券的規範，已然給予黃牛可乘之機。為防堵黃牛利用懲處態樣漏洞、販售藝文表演免費票券，爰新增第二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辦理，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2024年國慶晚會，以無價票券形式供民眾索票入場。然因反映熱烈，不但票券以極快速度遭索取完畢，市面上更出現黃牛票亂象。為改革黃牛販售藝文表演免費票券，卻無法可罰之窘境，爰新增第二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2024年國慶晚會，以無價票券形式供民眾索票入場。然因反映熱烈，不但票券以極快速度遭索取完畢，市面上更出現黃牛票亂象。據警方統計，至10月4日止，國慶晚會票券加價販售案件共16件，起獲票券30張，其中更有單張票券就賣到10萬4,000元高價者。\n\n二、黃牛透過轉售藝文活動票券獲取暴利之行徑，嚴重影響一般消費者權益、違背「文化近用」之價值。不以參與藝文活動為目的搶票、哄抬票價的作為，更擾亂健全普及之售票機制，已然加深經濟地位之於民眾藝文活動參與度的影響，長遠而言有害我國藝文產業發展。\n\n三、鑒於本條2023年5月增訂三讀時，並未納入對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藝文表演免費票券的規範，已然給予黃牛可乘之機。為防堵黃牛利用懲處態樣漏洞、販售藝文表演免費票券，爰新增第二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辦理。","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藝文表演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