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許智傑","羅美玲","郭國文","楊曜","王正旭","邱議瑩","范雲","郭昱晴","張雅琳","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伯洋","蔡易餘","沈發惠","陳俊宇","賴瑞隆","鍾佳濱","陳冠廷","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mtime":"2024-11-06T21:17: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18","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在我國實施多年，為實踐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之保護教養兒童之核心概念，避免家庭教養過程中不當的身心暴力行為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靈健全成長，有關保護及教養之核心規定，應予以檢討修正，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我國定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n二、查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惟後者之懲戒權規定，向來實務素有爭議。為符《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教養者應避免以身心暴力之手段教養，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爰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條文修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我國定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n\n二、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定有「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之條文，該規定已是民國十九年之立法，原意雖為使父母在導正子女行為之目的下，有懲戒等嚴格教養子女之權利。惟隨時空背景不同與社會變遷下，身心暴力等手段已非教養兒女之適當方式；復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爰修正本條有關父母懲戒之規定。\n\n三、參酌衛生福利部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衛部護字第一一○一四六○○一三號函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第二十一段「精神暴力」係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第二十二段「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第二十四段「體罰」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旨在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n四、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成長，教養者應避免以身心暴力之手段教養，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然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父母對子女仍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教養者仍應善盡合理之保護教養責任。","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