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徐欣瑩","羅廷瑋"],"連署人":["廖偉翔","黃健豪","許宇甄","陳菁徽","牛煦庭","林沛祥","黃仁","李彥秀","葛如鈞","廖先翔","盧縣一","黃建賓","涂權吉","羅智強","洪孟楷","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3631"],"mtime":"2024-11-06T21:16: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19","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徐欣瑩、羅廷瑋等19人，鑒於現行法規針對失業者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於資格再認定時，即明定應檢附至少二次之求職紀錄，惟此規範將失業者視為一平等群體，未針對其差異進行合理之區別對待，有未考量平等原則之疑慮，基於本應積極保障弱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平等原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理應重視每個人的權利平等，除避免流於形式的齊頭式平等外，更應採取積極平權措施，以實現實質平等。\n二、以人民之最佳利益解釋下，利用法律使人民在事實上平等，當是立法時所需考量之必備要素，針對有先天性、無法抹滅之不平等條件者應實施合理之區別對待提供扶助措施。\n三、經查在就業條件上相較弱勢者，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提致力促進其就業之特定對象相吻合，故以該條文所列對象為依據。\n四、爰提案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增設條件「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者，得減免求職紀錄提供次數，減免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五、原第一項後段針對未檢附求職紀錄者之規範移列至第二項，文字未調整。","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35","說明":"一、原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要求須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此規範未針對失業者本身差異進行優惠性差別待遇，恐有失公允，爰提案於第一項增設條件「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者，得減免求職紀錄提供次數，減免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對象之條件設立相關辦法，得以減少或免除提供求職紀錄。\n\n二、原第一項後段針對未檢附求職紀錄者之規範移列至第二項，文字未調整。","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者，得減免求職紀錄提供次數，減免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