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徐欣瑩","陳菁徽","廖偉翔","黃健豪","黃仁","涂權吉","牛煦庭","葛如鈞","許宇甄","羅智強","李彥秀","羅廷瑋","吳宗憲","廖先翔","盧縣一","洪孟楷","林沛祥","黃建賓","張智倫","葉元之","傅崐萁","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3615"],"mtime":"2024-11-06T21:16: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20","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3人，鑒於觀光產業的嚴重人力短缺，已構成國家安全隱憂，業界呼籲政府應放寬相關政策，提供充足的勞動力以促進觀光產業的健全發展。且因觀光旅遊業正面臨與十多年前製造業相似的勞動力問題，建議政府引進外籍移工，並放寬僑外生在台工作的門檻。此外，因應國家的「2030雙語國家政策計畫」，為有效在教育現場有效調動兩種語言，給予學生不同於母語思維的學科教育並減緩當前我國教育量能的壓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際觀光產業以及雙語課程教師納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解決觀光旅遊業面臨的人力短缺問題，爰修訂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將國家觀光產業納入其中。此修正旨在放寬外籍移工及僑外生在台工作的限制，從而有效緩解觀光產業勞動力不足的困境，並進一步促進國家觀光產業的發展。\n二、為配合2030雙語國家政策的推動，並有效解決學生的母語思維限制及降低本國籍教師的教學負擔。爰修訂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將雙語課程教師（不限於外國語課程）納入規範，透過引進更多具國際背景的師資，提升國家教育資源的運用效率，並擴展學生的國際視野。","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修改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增加雙語課程之教師，旨在增加學生國際見聞與舒緩教學量能。\n\n二、修訂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將國家觀光產業納入，緩解該產業人力不足之問題。","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或雙語課程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促進國家觀光產業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