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連署人":["許智傑","邱議瑩","陳培瑜","王正旭","羅美玲","范雲","蔡易餘","鍾佳濱","郭國文","陳俊宇","沈發惠","楊曜","張雅琳","陳冠廷","李昆澤","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741"],"mtime":"2024-11-06T21:16: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21","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等20人，鑒於數位時代浪潮席捲全球，數位學習已被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與培育國家未來人才的重要學習方式，網路公民之權益與知能亦應嚴肅加以看待。又因數位學習倫理規範的建立與實施，主要目的在於保障網路公民之權益與數位網路環境安全，並建立健康網路社會文化。因應數位網路的發展需求，對於使用者隱私權益與網路安全之保障等規範更應明確規範。次因現代國民之教養，家庭教養者深具重大責任，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現代網路發展與變化形態多元，受教育者不單單需學習資訊相關知能。為建立校園健康數位文化，數位學習倫理規範的建立與實施，其主要目的係為保障網路公民權益與數位網路環境安全，並建立健康校園數位文化，在學校培養學生現代科技資訊知能基本素養之外，因應數位網路的發展需求，對於使用者隱私權益與網路安全之保障等規範更應明確規範，故允宜將數位網路權益納入教育基本法之教育目的。（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n二、因應現代社會家庭型態多元，每個家庭之教養者不見得為子女之父母勝任，為使條文規範愈臻明確，爰加入「家庭教養者」一詞，課與非父母身分之家庭照顧與教養者教育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一、因應AI數位浪潮，國家教育研究院受教育部委託完成「中小學校長數位學習領導指引」、「教育部中小學家長數位學習知能指引」及「教育部中小學數位教學指引3.0版」等規範。期許校長、家長及教師共同推動學校在網路公民教育和數位安全的學習環境，以建立積極健康的校園數位文化。因此除資訊知能外，如何應用網路與瞭解自身數位網路權益之重要性不言而喻。爰於教育之目的加入「數位網路權益」一款。\n\n二、因應現代社會家庭型態多元，每個家庭之教養者不見得為子女之父母勝任，為使條文規範愈臻明確，爰加入「家庭教養者」一詞，課與非父母身分之家庭照顧與教養者教育之責任。","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數位網路權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家庭教養者應負協助之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