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徐欣瑩","黃健豪","陳菁徽","廖偉翔","黃仁","涂權吉","牛煦庭","葛如鈞","許宇甄","廖先翔","黃建賓","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盧縣一","李彥秀","洪孟楷","張智倫","葉元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208"],"mtime":"2024-11-01T00:14: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22","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鑒於教育部將學生資料列冊演變青年服勤團前例以及避免法律賦予民防團無條件支援軍事勤務之可能性，爰擬具「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2年3月行政院在未經社會討論的情況下，提出極具爭議的全動法修法草案。同時又被爆出國防部早在111年8月已先偷跑啟動程序，當時國防部讓教育部要求各校在「全民防衛動員資訊整合系統」建置學校青年服勤資料，後因引來社會強烈質疑而作罷。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故將民防法中提及學校之在校生相關文字刪除，也避免在校生上戰場等狀況出現。\n二、因現行法規中部分條文出現「軍事勤務」等詞彙，避免現行文字中將民防團在未經民眾意願無條件轉變成軍團之可能性，故將相關詞彙刪除。","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1","說明":"將軍事支援詞彙改為民間防護，避免無條件將民防團變為軍事團隊。","修正":"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民間防護任務，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2","說明":"刪除本條第一項第四款，避免民間體系被賦予法源依據無條件支援軍事勤務。","修正":"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五、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民防教育及宣導。\n\n七、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八、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3","說明":"修改本條第二項軍事勤務相關文字，讓民防體系專注在民防團工作，排除進入戰場可能性。","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民防工作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現行":"第四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n\n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第二條第六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4","說明":"刪除本條第二項，讓民防體系專注在民防團工作，排除進入戰場可能性。","修正":"第四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n\n第二條第五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定之。"},{"現行":"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20-12-29-修正:5","說明":"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提及在校生相關字彙，避免法源授權讓在校生上戰場可能性降至最低。","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