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陳亭妃","邱志偉","黃捷","蘇巧慧","吳琪銘","王世堅","林宜瑾","陳培瑜","陳瑩","張雅琳","林岱樺","劉建國","王正旭","李坤城","黃秀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166"],"mtime":"2024-11-06T21:17: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26","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針對「警察法」於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然而，該法所規範的警察業務範圍，已無法符合現今政府部門業務分配及警察單位實際承擔任務的現況，爰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6","law_name":"警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law_content_id":"01166:01166:2002-04-25-修正:4","說明":"一、修正第四條。\n\n二、有鑑「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關於警政署業務範圍，業已修正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的修正，本條配合修正為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修正":"第四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現行":"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n\n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n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配合「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修正，文字酌作修正為內政部設警政署。\n\n二、修正第修第一項第三款。原規定關於管理出入國境之業務，業已移轉至內政部移民署，爰此予以刪除。\n\n三、刪除第一項第五款。為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於台灣現狀不符，另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業已移轉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此予以刪除。\n\n四、修正第一項第六款。配合修正條號為第五款。\n\n五、新增第六款。有鑑於現行國道警察，係負責全國系國道公路及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的治安、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安全維護工作，爰新增第六款予以明確法源依據。","修正":"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管理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n\n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五、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n\n六、關於執行國道公路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之治安、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安全維護之國道警察業務。"},{"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八條。\n\n二、配合「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修正，及整體法律架構用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事務及警察業務。"},{"現行":"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9","說明":"一、第九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修正第九條第七款：\n\n(一)關於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及市容整理等業務，現已由衛福部、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故予以刪除。\n\n(二)關於戶口查察，該措施不僅可能侵犯民眾人權，且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警察僅能針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定期查訪。《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亦規定，勤區查察應透過家戶訪查進行犯罪預防、民眾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故將戶口查察修正為勤區查察。","修正":"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勤區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