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陳亭妃","黃捷","蘇巧慧","邱志偉","李柏毅","吳琪銘","林宜瑾","王世堅","陳培瑜","陳瑩","張雅琳","林岱樺","劉建國","王正旭","李坤城","黃秀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117"],"mtime":"2024-11-06T21:17: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27","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為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境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之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在國家公園法裡明訂其刑責。\n二、第一項未修正。\n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n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用。\n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一、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在國家公園法裡明訂其刑責。\n\n二、第一項未修正。\n\n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刑責與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n\n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畢。\n\n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犯前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n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