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黃捷","李柏毅","吳琪銘","林宜瑾","陳培瑜","王正旭","黃秀芳","陳亭妃","蘇巧慧","陳瑩","張雅琳","林岱樺","李坤城","邱志偉","王世堅","劉建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208"],"mtime":"2024-11-06T21:17: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28","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依據民防法、民防法施行細則及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等規定，政府運用民力，於平時協助民防設施器材整備，於戰時則支援軍事勤務。目前關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管理，在民防法相關法令方面，僅以行政規則位階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規範，缺乏平時整備及定期檢查等機制。為強化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爰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俄烏戰火延燒，使得防空避難設施議題受到各界矚目。相較於日本全境約有9萬4千多處場所被指定為避難設施，南韓全境約有1萬9千個避難設施，其中首爾約有3,200多處，台灣截至110年底止，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共計10萬5千餘處，可容納人數約8,665萬餘人，約為戶籍人口之3.7倍。\n二、惟我國防空避難設施在使用、管理方面，依據相關法令，在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部分，僅規範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防空避難）設備安全；在民防法及其相關法令方面，僅規範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調查提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等資料或實施檢查外，僅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用以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建檔及調查，缺乏平時整備及定期檢查等機制。\n三、爰此，擬具「民防法」第二條修正草案，除明訂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為民防工作外，另外疏散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檢查、維生與防護物資備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強化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2","說明":"一、我國防空避難設施在使用、管理方面，依據相關法令，在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部分，僅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防空避難）設備安全；在民防法及其相關法令方面，僅規定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調查提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等資料或實施檢查，另外僅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用以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建檔及調查，缺乏平時整備及定期檢查等機制。\n\n二、修正第一項第八款，將民防工作的範圍納入民防工作範圍。\n\n三、新增第二項，為強化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檢查、維生與防護物資備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整備。\n\n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n\n前項第八款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檢查、維生與防護物資備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