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萬美玲","徐欣瑩","林倩綺","李彥秀","林沛祥"],"連署人":["陳超明","涂權吉","陳玉珍","牛煦庭","翁曉玲","廖先翔","傅崐萁","謝龍介","林思銘","馬文君","羅廷瑋","高金素梅","楊瓊瓔","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922"],"mtime":"2024-11-06T21:16: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30","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萬美玲、徐欣瑩、林倩綺、李彥秀、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電價持續調漲，2022年迄今已調升4次，平均漲幅達42.9%，醫院在面臨健保浮動點值長期偏低、長期通貨膨脹導致成本上漲情形下，卻無法以漲價填補虧損，因此八大醫護團體呼籲政府編列公務預算酌予補助，讓醫院不致縮減醫療供給。考量電價調漲已成常態，而醫療用電具有公益必要性，爰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社福機構、護理之家，將醫院納入電費最低收費對象，授權主管機關有編列電費補助預算的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各醫院健保收入平均佔80%，且收費標準受衛生主管機關管制，受限於全民健保總額預算天花板，限縮醫療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私立醫院幾乎就是「類公立醫院」，惟私立醫院並無法比照公立醫院可以公務預算支應電費，亦無法比照其他產業以漲價、轉嫁等方式來填補增加之支出，復又面臨多方面通膨，成本大幅上漲的情況，已造成醫療院所經營者龐大的成本壓力。\n二、醫療院所和一般產業的特性不同，其維生設施、醫療儀器、冷氣空調、院內照明等都有其使用的必要性，為了落實感染控制，難以指定時間配合方式節電。雖然醫院已經盡力配合政府政策，更換節能用電設備和燈具，但仍然比其他產業難以節電。\n三、根據醫界估計，如果電價漲幅約10%，全國醫療機構一年至少會多出30億元以上的電費支出，而過去兩年，醫療院所已經承受了32%的電價漲幅。另考量這次調漲作業，經濟部最終將醫院納入凍漲對象，其主要考量為民生及公共利益，因此實有必要修正電業法第五十二條，將醫院納入電價最低收費對象，同時使衛生福利部取得編列補助電費差價預算的依據。","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n\n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5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醫院納入電價最低收費對象。\n\n二、台灣推動健保以來，私立醫院受限健保總額天花板，限縮醫療收入來源，具有「類公立醫院」的屬性。而醫院維生設施、醫療儀器、冷氣空調、院內照明等，皆有連續使用的必要性，並無法輕易達成節電、省電目標。\n\n三、過去兩年來，醫療院所已經承受了32%的電價漲幅，增加龐大支出成本，因此這次調漲有八大醫護團體出面呼籲政府編列公務預算酌予補助，讓醫院不致縮減醫療供給。考量這次調漲作業，經濟部最終將醫院納入凍漲對象，其主要考量為民生及公共利益，因此比照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將醫院納入電價最低收費對象，確有其必要性。","修正":"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醫院、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n\n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