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連署人":["林德福","楊瓊瓔","羅明才","涂權吉","廖偉翔","陳超明","鄭正鈐","陳玉珍","翁曉玲","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謝龍介","萬美玲","傅崐萁","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5125"],"mtime":"2024-11-06T21:16: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36","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鑑於現行法規規定，兒少遭遇福利及權益受侵害事件時，媒體、政府機關與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可能使社會無法得知相關狀況，更致潛在受害者受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規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之事件，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然，礙於法規無法報導、公告，使社會無法得知相關狀況，更可能致潛在受害者其福利及權利受侵害。為避免法規成加害者保護傘之疑慮，如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為知情權之保障及示警，得適當報導。\n二、配合第六十九條之修正，刪除「審議」之文字，修正為如符合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要件，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73","說明":"一、現行法規規定，當兒少遭遇福利及權益受侵害事件時，媒體、政府機關與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然，該規範卻可能造成社會無法得知相關狀況，更致潛在受害者受害。\n\n二、為避免法規成加害者保護傘之疑慮，如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為知情權之保障及示警，得適當報導","修正":"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前三項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為知情權之保障及警示，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n\n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14","說明":"配合第六十九條之修正，刪除「審議」之文字，修正為如符合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要件，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n\n前二項如符合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要件，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