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健豪","蘇清泉"],"連署人":["賴士葆","黃仁","陳雪生","黃建賓","陳菁徽","游顥","洪孟楷","牛煦庭","李彥秀","林沛祥","顏寬恒","廖先翔","盧縣一","徐巧芯","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2549"],"mtime":"2024-11-06T15:16: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55","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蘇清泉等17人，鑒於未成年人吸菸易造成成癮問題，經查政府多次抽驗營業場所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違法比例居高不下，顯示目前法規無法有效遏止違法。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避免過早輕易接觸菸品，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營業場所一年內重複違反販菸予未成年人，除原處罰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於三至六個月內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禁止販售期間如再有違反者，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自實施以來，政府歷年抽驗營業場所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之情形，均顯示有一定比例業者未查驗證件直接販售，最近一次2024年公布仍高達有近三成業者違法。\n二、最近一次抽驗不合格率業者，從最高占43.2%的檳榔攤、一般商店占32.6%，連鎖便利商店占22.8%，以及連鎖超市或大賣場占19.1%。\n三、扣除檳榔攤，一般商店、連鎖便利商店以及連鎖超市或大賣場許多為社會知名企業所設，應以社會責任為優先並付出更多關注於未成年人的保護。\n四、爰提案修訂《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對於營業場所一年內重複違反販菸予未成年人，除原處罰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於三至六個月內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禁止販售期間如再有違反者，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n\n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n\n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23-01-12-全文修正:44","說明":"一、本法自實施以來，政府歷年來針對營業場所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之抽驗，均顯示一定比例業者未查驗證件直接販售，最近一次2024年公布仍高達有近三成業者違法。\n\n二、最近一次抽驗不合格率業者，從最高占43.2%的檳榔攤、一般商店占32.6%，連鎖便利商店占22.8%，以及連鎖超市或大賣場占19.1%。\n\n三、扣除檳榔攤，一般商店、連鎖便利商店以及連鎖超市或大賣場許多為社會知名企業所設，應以社會責任為優先並付出更多關注於未成年人的保護。\n\n四、為有效控管業者販售菸品時，能嚴格遵守法令不售予未成年人，故修法提高罰則。針對一年內連續違反者，除應該處罰外，並禁止其營業場所三至六個月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修正":"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n\n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n\n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n\n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犯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於三至六個月內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