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53/11321016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53/11321016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6000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菁徽"],"連署人":["盧縣一","林倩綺","顏寬恒","黃仁","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羅廷瑋","廖偉翔","林思銘","廖先翔","林沛祥","牛煦庭","陳雪生","魯明哲","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6","laws":["01522"],"mtime":"2024-12-30T18:15: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58","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有鑒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針對交通工具違規違使用者，無論違規情節輕重，依照條文均只能按固定之罰鍰倍數處罰，導致實務上常出現情輕法重的不合理情形，為避免過度懲罰、保護納稅人權益，並提高稅務執行之公平性，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稽徵機關針對個案情節輕重進行評估，依照不同程度調整處罰之裁量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其處罰應視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俾符合憲法責罰相當原則。立法者針對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給予處罰，而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範圍，固屬立法形成自由，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所設定之裁量範圍仍應適當，以避免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釋字第78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理由書參照。\n二、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指出：「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是以，行政機關為裁罰處分時，應依具體個案情節為適當考量及裁量，始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意旨。」\n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以及第三十一條，針對違反系爭法規者，均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一倍與二倍之罰鍰，主管機關基於依法行政之憲法要求，亦無任何裁量空間，實務上常造成情輕法重等不合理情形。\n四、隨著社會發展，交通工具及稅務情況更加多樣化，固定倍數罰款恐無法適應日新月異之交通需求，如民眾僅是未領取臨時或是車牌照、新購交通工具為領牌等行為，卻均遭裁罰固定之罰款，實不合理。為避免裁罰規定過於僵化苛刻，並賦予稽徵機關有更多彈性裁量空間，提高稅務執行之公平性，保護納稅人之權益，爰將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固定罰鍰，修訂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以完善稅制；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62-01-26-全文修正:35","說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避免情輕法重之不合理情形，爰將現行固定處罰之「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現行":"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71-12-14-修正:36","說明":"修訂本條文之罰鍰裁處倍數，將現行之規定「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稽徵機關得依個案情節輕重之裁量權；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現行":"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9-12-11-修正:37","說明":"配成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併同修正，將現行之規定「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同應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