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麥玉珍","黃國昌","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207"],"mtime":"2025-12-05T15:55: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6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中央政府所推動之包租代管計畫對於照顧社會弱勢居住需求及健全租賃市場之成效有限，且現行規定關於租賃市場之透明度容有不足，為落實居住正義、導正租賃市場黑市問題，以平衡包租業及代管業之市場發展，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一百零六年起推動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其包租戶及代管戶數量差距連年拉大，兩者相差達三點二五倍有餘，鑒於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八戶之代管戶及五月底已核定五十四萬戶之「租金補貼」租屋資訊尚未揭露，其租屋市場透明化之進程宛如牛步，民間仲介租屋亦須登載於實價登錄系統，政府帶頭推動租賃市場透明化更是責無旁貸。\n二、又我國近年因物價通膨，房價居高不下，連帶影響租金飆漲，根據主計總處公布今年7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高達2.52%，為近5個月新高，其中7月房租指數高達106.5，更創歷年新高，又其租金已連續三個月年漲幅超過2.5%，顯本法已無法有效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進而抑制租金上漲趨勢。\n三、為達居住正義之目標，應分階段推展為上，引導租屋市場透明為降低租屋黑市之關鍵，若掌握租屋受補助標的資訊，可藉分析轉化資訊，俾利政策規劃。經查代管業執行點交、代收租金，獲悉租金行情極其容易自無疑義，且由主管機關逕行提報登錄，可免重覆作業之負擔，爰提案修正將代管業納入登錄，擴大透明化之範疇。","對照表":[{"law_id":"01207","law_nam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n\n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23-01-12-修正:40","說明":"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實際推動戶數成果顯示朝向代管一方傾斜，然本條第二項現行規定僅課予包租業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案件數較多之代管業承接相關案件資訊卻免於申報登錄，且考量該等租賃住宅之租賃關係均為政府所知悉，倘予公布對於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影響有限，但得使住宅租賃市場逐步透明化。另因第一項已要求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相關資訊之義務，為簡政便民考量，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登錄相關資訊。\n\n二、為配合第二項修正，爰修正第四項至六項規定，將「申報」一詞刪除，並修正查核對象。\n\n三、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四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資訊逕行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登錄資訊）。\n\n前項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n\n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第一項資訊，得向租賃住宅服務業或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n\n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n\n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未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文件，或未於租賃契約書載明其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n\n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無正當理由未協調返還租賃住宅、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屋況或附屬設備點交事務、未退還預收租金或押金。\n\n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n\n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17-11-28-制定:45","說明":"一、配合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考量未於期限內提供資訊及提供不實資訊二者之違法情節有別，爰將第五款「或提供不實資訊」等字刪除，另由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加以規定。\n\n二、其餘款次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n\n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未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文件，或未於租賃契約書載明其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n\n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無正當理由未協調返還租賃住宅、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屋況或附屬設備點交事務、未退還預收租金或押金。\n\n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n\n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二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包租業或次承租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23-01-12-修正:47","說明":"一、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五款之修正，刪除租賃住宅服務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之罰則，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二、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修正，爰修正第三項關於查核對象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租賃住宅服務業或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