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吳春城","黃國昌","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5400"],"mtime":"2025-12-05T15:55: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6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以實現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偏遠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之特性與需求，改善其師資與學習條件，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品質，並平衡城鄉教育，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並補助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現職代理教師，以提升偏遠地區專業合格師資之素質，強化偏遠地區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遠地區的師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7","說明":"一、為實現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參考本條例自民國106年制定施行以來之實務運作情形，放寬專聘教師資格。\n\n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專法上路已近7年，儘管帶來教育經費和嶄新硬體，缺師困境依舊。為降低教師流動率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整體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品質。\n\n三、近年來，各國均強調「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實踐，具體如聯合國於2015年提出「2030 永續發展目標」，其中第4個目標即是「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學習」，各國在制定教育政策亦有與此目標相符應，強調藉由「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縮短教育機會不均等之情事。\n\n四、新增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開設專聘教師認證研習課程。","修正":"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代理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開設專聘教師認證研習課程，現職之專聘教師應於每一聘期內更新認證。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當前政府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協助，多偏重硬體設施。然而，偏遠地區學生更缺乏穩定師資的陪伴與引導。根據立法院報告，偏遠地區國中小師資流動率，長期高於全國師資流動率。以110至112學年度為例，偏遠地區國小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7%、1.61%及1.21%，高於全國國小教師流動率之1.13%、1.42%及1.06%；偏遠地區國中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15%、1.26%及1.21%，高於全國國中教師流動率之0.66%、0.60%及0.70%。偏遠地區學校缺乏穩定師資，已影響學生教育品質均等。\n\n二、全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比例高達20%，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此項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的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資格，最近3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師培課程。全額補助課程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的疑慮，因此新增此類適用對象。\n\n三、為提升偏遠地區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遠地區師資久任之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遠地區的師資，而修正本條文。","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