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3616"],"mtime":"2025-12-05T15:55: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6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少子化國安危機，為鼓勵雙薪家庭生育意願，現行產假及流產假之天數有待調整，並應將產前教育列為生產準備之重要事項，擴大生產準備假之適用範圍，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鑒於少子化已成為台灣國安問題，全國總生育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之一是國內生育環境對於雙薪家庭不友善，導致生育意願降低，應進行跨部會整合進行因應。\n\n二、其中有關產假部分，基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之產假為14週，而我國現行勞工產假多年來僅為8週，為能將產假天數與國際接軌，應逐年調整延長，初期以增加至10週為目標，最終達到接軌國際的14週標準。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前段，明定順產者之產假為十星期。\n\n三、另因目前勞工流產之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比有一定落差，爰一併調整第一項後段，懷孕滿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二星期；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十日。\n\n四、另因產前教育係為協助懷孕婦女及配偶獲得正確孕產知識，有積極推動之必要，但因現行法規並未賦予產婦及配偶可請假參與產前教育之依據，爰修正本條第五項，增加產前教育之項目事由。\n\n五、再者，因生產是育兒家庭必經之路，為了降低生產風險，生產準備工作非常重要，除了產檢外還有產前教育及進行孕產資詢、學習新生兒照顧與泌乳技巧、洽詢各項托育服務等事前準備工作待進行，爰修正本條第四項至第七項，將現行產檢假及陪產檢假正名為生產準備假及陪生產準備假，讓國人要進行前述產前準備活動時可以有名副其實之假別可供使用。","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參與產前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七日。\n\n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