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53/11321016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53/11321016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6000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張智倫"],"連署人":["賴士葆","黃仁","顏寬恒","徐巧芯","廖先翔","牛煦庭","廖偉翔","盧縣一","丁學忠","陳超明","黃建賓","林沛祥","許宇甄","蘇清泉","林倩綺","陳雪生","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6","laws":["01522"],"mtime":"2024-12-30T18:15: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72","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鑒於使用牌照稅法列有交通工具、新置交通工具等申領各式牌照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均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之罰鍰；然現行無法依個案審酌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恐未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惟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裁罰，以避免過苛，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使用牌照稅法列有交通工具、新置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均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之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而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n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n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原為固定倍數罰度修正為其固定倍數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62-01-26-全文修正:35","說明":"一、列有交通工具、新置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均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之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而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n\n二、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條文，將現行違規者按應納稅款固定倍數一倍計算罰鍰，修正為一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現行":"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71-12-14-修正:36","說明":"同第二十九條說明。","修正":"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現行":"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9-12-11-修正:37","說明":"一、列有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之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而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n\n二、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條文，將現行違規者按應納稅款固定倍數一倍計算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