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郭國文"],"連署人":["林俊憲","沈伯洋","羅美玲","徐富癸","陳俊宇","李坤城","陳培瑜","陳秀寳","吳沛憶","范雲","鍾佳濱","許智傑","王美惠","郭昱晴","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155"],"mtime":"2024-11-06T15:17: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7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郭國文等17人，鑑於養殖漁業已是台灣農業結構重要之一環，然目前農地重劃卻將養殖用地排除在外，造成土地分配執行困難，農地或其他用地一旦為魚塭使用，即淪至無人管理境地，其公共設施如農路、水路未能依法獲得政府整建維修，養殖漁戶僅能自力更生。是為使土地妥善分配及使用，促進我國養殖產業永續發展，爰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之納入農地重劃分配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55","law_name":"農地重劃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n\n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n\n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三、墳墓地。\n\n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n\n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law_content_id":"01155:01155:1980-12-05-制定:2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n\n二、基於海洋資源逐漸枯竭，養殖漁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統計，自1980年以來，全球水產養殖業產量已增加近12倍，年均增長率達8.8%，遠高於畜牧業及家禽業的成長率。未來養殖漁業將逐步取代捕撈漁業。2021年，全球水產養殖市場規模已超過2,000億美元，預估至2024年，養殖漁業在全球食用魚消費中的貢獻將增至56.3%，2030年更可達62.0%，展現極大發展潛力。我國自2018年起，養殖漁業產值已超越遠洋漁業，至2019年已成長至375億元。然而，該產業仍受土地使用限制及公共建設補助資格等不利因素影響，導致部分魚塭無人管理。因此，建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將其納入農地重劃分配範圍，確保魚塭用地能有效分配並合理使用，以促進我國養殖漁業的永續發展。","修正":"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n\n前項但書規定於下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n\n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三、墳墓地。\n\n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n\n五、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