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林俊憲","許智傑","吳沛憶","王美惠","張雅琳","沈伯洋","徐富癸","陳俊宇","陳秀寳","吳琪銘","郭昱晴","羅美玲","李坤城","陳培瑜","范雲","郭國文","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981"],"mtime":"2024-11-06T15:17: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7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鑒於我國地下輸油管線敷設年代已久，近年來更因維護失當，老舊油管頻繁滲漏，嚴重干擾人民住居，影響土壤、地下水品質甚鉅。惟現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並未針對輸油管線洩漏情事，課以明確之罰則，致使管線破裂事故一旦發生，主管機關僅能就受污染之土壤、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業者究責，不利明確化業者源頭管理之責任。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油管洩漏事故之歸責，敦促業者落實管線管理之責任，維護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台灣中油公司所提供之統計資料，截至110年度，石油管線共計326條（包含使用中、停用及備用管線），其平均鋪設年限為32年。另根據109年度統計，當年度共計發生6起管線洩漏事件，其中3起係因管線腐蝕，2起係因外力破壞，1起係因操作不當所致。前述統計結果顯示，管線因鋪設年久，易發生腐蝕或破裂，進而導致洩漏並引發重大工業安全事故，此情形顯示強化管線管理之急迫性與重要性。\n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雖規定業者應遵守相關管線材質標準、汰換腐蝕管線、定期檢測並保存紀錄等要求，且授權主管機關派員檢測，但現行法規對於輸油管線洩漏情形並無明確規範，亦未設置相應罰則。因此，當輸油管線破裂洩漏時，主管機關無法依據該法進行有效處罰，產生執法爭議。為此，擬提出「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以加強業者對輸油管線管理之責任，確保公共與管線安全，並防範環境污染。","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n\n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n\n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n\n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n\n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n\n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n\n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1-09-27-制定:37","說明":"為使用語更臻明確，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除強化業者輸油管線管理之責，也使主管機關開罰時於法有據，避免用詞模糊而無法處罰之爭議。","修正":"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n\n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n\n二、石油管線有腐蝕或其他現象致管線洩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或採取必要之處置。\n\n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n\n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n\n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n\n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或其他現象致管線洩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