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連署人":["張嘉郡","楊瓊瓔","王育敏","羅智強","顏寬恒","賴士葆","黃仁","蘇清泉","羅廷瑋","黃建賓","張智倫","盧縣一","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羅明才","翁曉玲","廖先翔","黃健豪","陳雪生","林倩綺","鄭正鈐","洪孟楷","柯志恩","徐巧芯","邱鎮軍","丁學忠","廖偉翔","陳超明","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0-29","meet_id":"院會-11-2-6","laws":["01518"],"mtime":"2024-11-06T15:16: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80","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有鑒於股票當沖降稅即將到期，為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鑑於其他稅法條文之用語，均採用「繳款人」乙詞，幾無採用「繳納人」者，擬將「繳納人」修正為「繳款人」，以與其他稅法用語一致。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繼續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n二、第十二條現行條文第一項採用「繳納人」乙詞，第二項及第三項則採用「繳款人」乙詞，本即有用語不一致的情形。\n三、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應回歸該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n四、查其他稅法條文之用語，例如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公庫法第九條規定：「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向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並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便利繳款人繳納，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收入。」；國庫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均採用「繳款人」乙詞，幾無採用「繳納人」者，爰建議第十二條規定之「繳納人」應修正為「繳款人」，以應其他稅法用語一致。","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21-12-21-修正:4","說明":"一、為繼續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n\n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n\n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65-06-08-制定:12","說明":"經查其他稅法條文之用語，例如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公庫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國庫法第十一條，均採用「繳款人」乙詞，幾無採用「繳納人」者，爰建議將「繳納人」修正為「繳款人」，以與其他稅法用語一致。","修正":"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款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