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29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00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4/LCEWA01_11021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4/LCEWA01_11021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12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廷瑋","馬文君","謝龍介","邱鎮軍","羅智強"],"連署人":["林沛祥","楊瓊瓔","陳雪生","牛煦庭","洪孟楷","陳玉珍","高金素梅","林德福","羅明才","盧縣一","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0-25","last_time":"2024-12-31","meet_id":"院會-11-2-6","laws":["03615"],"mtime":"2025-01-10T15:14: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92","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馬文君、謝龍介、邱鎮軍、羅智強等16人，鑑於臺灣人口逐漸老化，家庭對照護人力的需求不斷上升，家屬若希望為年邁長者申請外籍看護工，必須經過醫院巴氏量表的評估，對家屬實有不便；另罹癌病患，其家屬亦需花費大量時間及精力照顧。為減輕家屬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減輕臺灣家庭的照護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根據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須滿八十五歲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的條件。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七十至百歲長者已達到兩百七十五萬，其中八十歲以上的長者約九十萬人。儘管有些八十歲以上的長者身體狀況尚可，但身體機能已大幅退化，根據調查，有接近百分之六十的八十歲以上長者下肢功能衰退，在家時易發生意外。當家庭成員忙於工作時，便面臨照護壓力，為了讓長者獲得更好的照護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爰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標準，特別是對於高齡長者，不再強制要求醫療評估。\n\n二、癌症連年高居臺灣死因之首，據統計，民國111年癌症奪走超過五萬人的生命。根據民國110年癌症登記報告顯示，當年約有十二萬人罹癌，其中70歲以上的長者占百分之三十五。癌症二期以上患者的病情通常較為嚴重，腫瘤已經擴散，患者多接受保守治療，家屬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照護。然而，雙薪家庭無法隨時陪伴病人，造成家庭極大的照護壓力，為提升罹癌患者生活品質，減輕其家屬負擔，爰針對癌症二期以上患者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條件，讓家屬能夠更專注於病人健康管理。","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若被看護者年滿八十歲，或年齡介於七十歲至七十九歲且罹患第二期以上癌症者，雇主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