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471/1152100471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10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35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蔡易餘","林楚茵","郭昱晴","張雅琳","林宜瑾","洪申翰","郭國文","許智傑","陳素月","王定宇","范雲","賴惠員","鍾佳濱","李坤城","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6-04-20","meet_id":"院會-11-2-7","laws":["01527"],"mtime":"2026-04-21T12:18: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13","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考量時空背景與社會變遷，並配合產業及消費習性之變化，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娛樂稅法之適用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求與財政狀況有停徵之權限。（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參酌地方政府現行徵收率規定，調整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合實際需求。（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用語調整，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發售的相關規定，並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的報請程序由「核備」修改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條）","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修正調整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為第七款，並增加「娛樂場所及娛樂活動」等文字，以更具體涵蓋各種娛樂項目。此外，為確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第七款中涉及課稅的娛樂場所、設施、活動有一致性，明確規定相關課稅項目應由財政部公告，以提升規範的一致性與執行效益。\n\n二、娛樂稅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來源之一，鑒於因應產業環境及消費行為的改變，並提升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增訂第三項條文，授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根據產業發展與政策需求，考量地方財政狀況，對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的藝文活動或競技比賽之課稅項目可選擇停徵娛樂稅。停徵應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違憲。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應遵循《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併予敘明。","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n\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課稅項目，並參酌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娛樂稅徵收率，修正各款稅率，以增進文化、娛樂、運動產業之發展。","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n\n六、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8","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符合現行的備查程序，將地方政府規定娛樂稅稅率的程序由「核備」改為「備查」。","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現行":"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13","說明":"由於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十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n\n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核驗後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現行":"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2-04-25-修正:22","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酌修文字。","修正":"第十七條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訂定，報財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