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林楚茵","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洪申翰","郭國文","郭昱晴","許智傑","陳素月","王定宇","陳培瑜","鍾佳濱","張雅琳","李坤城","沈伯洋","范雲","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2412"],"mtime":"2024-11-12T21:17: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14","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考量時代變遷，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唯一向國際提供廣播服務之公共媒體，其任務亦應與時俱進，製播臺灣觀點之新聞資訊向國際傳遞，以增進國際社會對臺灣之理解與支持；另者，為使中央廣播電臺充分運用多元語種節目製播能力，新增其為我國境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元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以弭平資訊落差並保障其媒體近用權，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1年5月20日起，中央廣播電臺改由文化部管轄，爰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賦予中央廣播電臺製播臺灣觀點之新聞資訊向國際傳遞之任務，以增進國際社會對臺灣之理解與支持。（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n三、新增中央廣播電臺為我國境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元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以保障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媒體近用權。（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n四、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增列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2412","law_nam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3","說明":"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於101年5月15日發布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本條例各該規定所列屬前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爰修正中央廣播電臺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4","說明":"一、考量時代變遷，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唯一向國際提供廣播服務之公共媒體，其任務亦應與時俱進。近年來臺灣在區域和平發展與經濟繁榮中扮演關鍵角色，與世界各國之交流日益頻繁，為提升國際社會對臺灣的理解與支持，實有必要向國際傳遞臺灣觀點之新聞資訊，爰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近年來新住民與外籍人士人數快速增加，已成臺灣社會的新力量，對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與拓展國際能見度皆是重要助力，為使中央廣播電臺充分運用多元語種節目製播能力，新增其為我國境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元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以促進文化交流，型塑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際友我力量，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提供多語傳播服務及文化交流，促進各界對我國之正確認知與瞭解。\n\n二、對國內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提供外語傳播服務及資訊，促進資訊平權與多元文化和諧發展。"},{"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19","說明":"增列第二項文字，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140000/details"}